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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之放射事故管�规定

第四章 事故立案调查

  第�五� 对放射事故,应当立案调查。

  第�六� 对一般放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组织立案调查,�级人民政府�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进行监�,指导。

  第�七� 对严���大放射事故,由�级人民政府�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组织立案调查,下级人民政府�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生部和公安部进行监��指导,并根�事故情况或者应�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的请求,给予行政和技术支�。

  第�八� 对放射�丢失�被盗事故,由公安机关�法立案侦查,�生行政部门�供技术支�。

  第��� 放射事故调查结��,由负责立案调查的�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结案;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结案�三�日内,负责查处的�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写出《放射事故结案报告》(�附件二)�级上报�生部�公安部。

  第二��对放射�丢失�被盗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现之日起�年内,�未追回丢失放射�或者�未查清下�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作阶段性报告,�生行政部门��并给予技术支�。阶段性报告应当详细记述侦查工作情况,说明未追回放射�或者未查清其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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