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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规定(2007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 2007年2月6日

  第二章 �得资质的�件和程�

  第六� 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甲级�低于300万元,乙级�低于150万元;

  (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称人员分别�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

  (四)甲级机构主�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历;乙级机构主�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历;

  (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求的管�体系,并已有效�行3个月以上;

  (六)甲级机构�求已�得国家�点实验室或者�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或者已�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3年以上;乙级机构�求以检测检验为主�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

  (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费�障,注册资金甲级�低于300万元,乙级�低于150万元;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件。

  第七� 申请�得检测检验资质,按照下列程�办�:

  (一)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安全监管总局�交申请书�相关资料;申请乙级资质的机构�所在地�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交申请书�相关资料;

  (二)资质��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5个工作日内完�对申请资料的符�性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

  (三)资质��机关自申请资料审查�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技术评审并�交资质评审报告;

  (四)资质��机关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资质评审报告完�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予以认定的,��资质�书;�予认定的,书�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由。资质��机关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先进行�少于10日的公示。

  检测检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由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第八� 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评审专家库,并指定技术�务机构承担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 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出��申请。��审批程�按照本规定第七� 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完�。

  在资质有效期内,需�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出增项申请。增项审批程�按照本规定第七�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与定期监�评审�并进行。

  在资质有效期内,��标准�主�负责人�授�签字人�授�签字事项�机构�称�地��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生�更以��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更��时报资质�书��机关办��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第�� 资质�书��机关�社会公告�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签字人�授�签字事项。乙级机构的批准文件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检测检验资质�书由安全监管总局制作,资质�书由�书�附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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