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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规定(2007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 2007年2月6日

  第四章 监�管�

  第�六� 在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接�资质�书��机关组织进行的定期和�定期的监�评审或者检查。�级资质�书��机关监�评审的结果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以对乙级机构进行�定期的监�评审或者检查。�委托��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机构进行监�检查。

  第�七�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年一月份�资质�书��机关报�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乙级机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由所在地�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第�八� 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质�书��机关注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或者未批准��的;

  (二)机构�法终止的;

  (三)资质�法被撤销的;

  (四)�宜继续认定资质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资质的机构应当自决定注销其资质之日起7日内将资质�书和相关�章交还资质�书��机关,并�得继续以检测检验机构�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得干扰检测检验机构的正常活动,�得以任何�由或者方��检测检验机构收�费用或者�相收�费用。除�有规定外,�得强行�求生产����接�指定的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测检验工作。在检测检验资质管�工作中滥用���玩忽�守�徇�舞弊的,�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和个人对��本规定的行为,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认真核实�处�,并为举报人�密。

  检测检验机构对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作出的处�决定有��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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