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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规定(2007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 2007年2月6日

  第三章 检测检验

  第�一�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供�时�优质�安全的�务,��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应当�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检测检验人员未�培训或者考核��格的,�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第�二� 检测检验机构�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守�业�德,诚实守信,�得泄露被检测检验��的技术�商业秘密,�得接��能影�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开���销等活动,�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义�与�业的商业性活动。

  检测检验收费应当符�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 检测检验机构�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书,�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得设立分支机构。

  检测检验机构需�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四� 检测检验机构�其检测检验人员应当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检查。

  检测检验机构在工商注册地外的其他��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对其活动进行监�管�。

  第�五� �现被检设施设备�产��作业场所等存在�大事故�患,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立�告知检测检验委托方,并�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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