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置:233网校>中级安全工程师>报考指导>政策法规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规定(2007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 2007年2月6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 检测检验机构未�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一� 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明,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尚�够刑事处罚的,没收�法所得,�法所得在五�元以上的,并处�法所得二�以上五�以下的罚款,没有�法所得或者�法所得�足五�元的,�处或者并处五�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害的,与生产����承担连带赔�责任。

  对有�款�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二� 检测检验机构在监�评审或者监�检查中��格的,责令�期改正;情节严�的,责令暂�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评审��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三� 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四� 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更确认而未办�的,责令改正;��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五� 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的,并处五�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检测检验�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大以上事故或者�大�失的;

  (三)检测检验人员未�培训�考核的;

  (四)泄露被检测检验��技术�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义�与�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诚信和公正的;

  (六)弄虚作�骗�资质�书的;

  (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书的;

  (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阻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法进行监�管�的;

  (�)��时报告�大事故�患的。

  第二�六� �照本规定第二��被处罚的,以�被撤销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三年内�得申请或者�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七�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资质�书��机关决定。对乙级机构的处罚,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对甲级机构的处罚,�以委托�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课程礼包

立�注册
扫一扫,立�下载
���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