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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管�规定(2007版)

  第四章 �利和义务

  第二�一��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利:

  (一)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现的�符�安全生产�求的事项�出��和建议;

  (四)�加继续教育;

  (五)使用本人的执业�和执业�章 ;

  (六)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利。

  第二�二��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业活动的质�,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接�继续教育,�断�高执业水准;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的有关报告上署�;

  (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的�法�益;

  (五)�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六)�得出租�出借�涂改��造执业�和执业�章 ;

  (七)�得�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执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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