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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管�规定(2007版)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现申请人��用���瞒有关情况或者�供虚��料申请注册的,应当�予��或者�予注册;申请人一年内�得�次申请注册。

  第三���未�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止�法活动,没收�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失的,�法承担赔�责任。

  第三�一��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正当手段�得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得�次申请注册。

  第三�二��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机关�销其执业�,当事人五年内�得�次申请注册;造��失的,�法承担赔�责任;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义执业的;

  (二)以个人�义承接业务�收�费用的;

  (三)出租�出借�涂改��造执业�和执业�章的;

  (四)泄�执业过程中应当�守的秘密并造�严��果的;

  (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贿或者谋��正当利益的;

  (六)�供虚�执业活动�果的;

  (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用��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其他�法行为。

  第三�三��在注册工作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务之便,索�或者收�他人财物或者谋��正当利益的;

  (二)对�现�符���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三)对符���件的申请人�予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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