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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管�规定(2007版)

  第六章 监�管�

  第二�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申请注册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执业�和执业�章 。

  第二�七��安全监管总局对准予注册以�注销注册�撤销注册��销执业�的人员���社会公告,接�社会监�。

  第二�八��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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