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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风险管理》难点点拨3.4章

来源:233网校 2016-08-27 00:00:00

第四节 信用风险控制

  一、限额管理
  限额是指对某一客户(单一法人或集团法人)所确定的、在一定时期内商业银行能够接受的最大信用风险暴露,它与金融产品和其他维度信用风险暴露的具体状况、商业银行的风险偏好、经济资本配置等因素有关。当商业银行认为某一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超过既定限额时,信用政策中应建立特殊的程序(如更严格的准人审批、更高层次的审批等)来处理特殊情况。限额管理对控制商业银行各种业务活动的风险是很有必要的,其目的是确保所发生的风险总能被事先设定的风险资本加以覆盖。当限额被超越时,必须采取各种措施来降低风险,如降低风险暴露水平或使用衍生品或证券化等金融工具。
  (一)单一客户限额管理
  针对单一客户进行限额管理时,首先需要计算客户的最高债务承受能力,即客户凭借自身信用与实力承受对外债务的最大能力。一般来说,具体决定一个客户(个人或企业、机构)债务承受能力的主要因素是客户信用等级和所有者权益,由此可得:
  MBC=EQ×LM
  LM=f(CCR)
  其中,MBC(MaximumBorrowingCapacity)是指最高债务承受额;EQ(Equity)是指所有者权益;LM(LeverModulus)是指杠杆系数;CCR(CustomerCreditRating)是指客户资信等级;f(CCR)是指客户资信等级与杠杆系数对应的函数关系。
  (二)集团客户限额管理
  虽然集团客户与单个客户限额管理有相似之处,但从整体思路上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集团统一授信一般分“三步走”:
  第一步,根据总行关于行业的总体指导方针和集团客户与授信行的密切关系,初步确定对该集团整体的总授信额度。
  第二步,按单一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定量计算,初步测算关联企业各成员单位(含集团公司本部)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参考值。
  第三步,分析各个授信额度使用单位的具体情况,调整各成员单位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同时,使每个成员单位的授信额度之和控制在集团公司整体的授信额度范围内,并最终核定各成员单位的授信额度。
  (三)国家风险限额与区域限额管理
  1.国家风险限额
  国家风险限额是用来对某一国家的风险暴露管理的额度框架。国家风险暴露包含一个国家的信用风险暴露、跨境转移风险以及ERS(高压力风险事件情景)风险。国家信用风险暴露是指在某一国设有固定居所的交易对方(包括没有国外机构担保的驻该国家的子公司)的信用风险暴露,以及该国家交易对方海外子公司的信用风险暴露。跨境转移风险产生于一国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对另外一国的交易对方进行的授信业务活动。转移风险作为信用风险的组成要素可作如下定义:当一个具有清偿能力和偿债意愿的债务人由于政府或监管当局的控制不能自由获得外汇或不能将资产转让于境外而导致的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转移风险事件”)的风险。跨境转移风险还应包括总行对海外分行和海外子公司提供的信用支持,尽管在年报中没有对此类交易进行披露。
  2.区域限额管理
  发达国家一般不对一个国家内的某一地区设置地区风险限额,而只是对较大的跨国区域,如亚太区、东亚区、东欧等,设置信用风险暴露的额度框架。我国由于国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因此在一定时期内,实施区域风险限额管理还是很有必要的。区域风险限额在一般情况下经常作为指导性的弹性限额,但当某一地区受某些(政策、法规、自然灾害、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区域内经营环境恶化、区域内部经营管理水平下降、区域信贷资产质量恶化时,区域风险限额将被严格地、刚性地加以控制。
  (四)组合限额管理
  组合限额是商业银行资产组合层面的限额,是组合管理的体现方式和管理手段之一。通过设定组合限额,可以防止信贷风险过于集中在组合层面的某些方面(如过度集中于某行业、某地区、某些产品、某类客户等),从而有效控制组合信用风险,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组合限额可分为授信集中度限额和总体组合限额两类。
  二、信用风险缓释
  信用风险缓释是指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时,信用风险缓释功能体现为违约概率(如保证的替代效果)、违约损失率[如抵(质)押和保证的减轻效果]或违约风险暴露(如净额结算)的下降。
  (一)合格抵(质)押品
  合格抵(质)押品包括金融质押品、实物抵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抵(质)押品。合格抵(质)押品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体现为违约损失率的下降,同时也可能降低违约概率。
  (二)合格净额结算
  净额结算对于降低信用风险的作用在于,交易主体只需承担净额支付的风险。若没有净额结算条款,那么在交易双方间存在多个交易时,守约方可能被要求在交易终止时向违约方支付交易项下的全额款项,但守约方收取违约方欠款的希望却很小。内部评级法下,表内净额结算的风险缓释作用体现为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
  (三)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
  内部评级法下,合格保证的范围包括:
  (1)主权、公共企业、多边开发银行和其他银行。
  (2)外部评级在A-级及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虽然没有相应的外部评级,但内部评级的违约概率相当于外部评级
  A-级及以上水平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四)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池
  对单独一项风险暴露存在多个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时:
  (1)采用内部评级法初级法的银行,应将风险暴露细分为每一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覆盖的部分,每一部分分别计算加权风险资产。如信用保护由一个信用保护者提供,但有不同的期限,也应细分为几个独立的信用保护。细分的规则应使信用风险缓释发挥最大作用。
  (2)采用内部评级法高级法的银行,如果通过增加风险缓释技术可以提高对风险暴露的回收率,则鼓励对同一风险暴露增加风险缓释技术(即采用多个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来降低违约损失率。采用此种方法处理的银行应证明此种方式对风险抵补的有效性,并建立合理的多重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处理的相关程序和方法。
  三、关键业务流程/环节控制
  信贷业务流程涉及很多重要环节,在此仅就授信权限管理、贷款定价、信贷审批以及贷款转让和贷款重组中与信用风险管理密切相关的关键流程/环节简要介绍。
  (一)授信权限管理
  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必须在设立授信权限方面作出职责安排和相应规定,并对弹性标准作出明确的定义。
  (二)贷款定价
  贷款定价的形成机制比较复杂,市场、银行和监管机构这三个方面是形成均衡定价的三个主要力量。
  贷款最低定价=(资金成本+经营成本+风险成本+资本成本)/贷款额
  其中,资金成本包括债务成本和股权成本;经营成本包括日常管理成本和税收成本;风险成本指预期损失,即预期损失=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资本成本主要是用来覆盖该笔贷款的信用风险所需经济资本的成本,在数值上等于经济资本与股东最低资本回报率的乘积。
  (三)信贷审批
  信贷审批是在贷前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由获得授权的审批人在规定的限额内,结合交易对方或贷款申请人的风险评级,对其信用风险暴露进行详细的评估之后作出信贷决策的过程。
  信贷审批或信贷决策应遵循审贷分离原则、统一考虑原则、展期重申原则。
  (四)贷款转让
  贷款转让(又称贷款出售)通常指贷款有偿转让,是贷款的原债权人将已经发放但未到期的贷款有偿转让给其他机构的经济行为,主要目的是为了分散或转移风险、增加收益、实现资产多元化、提高经济资本配置效率。
  (五)贷款重组
  贷款重组是当债务人因种种原因无法按原有合同履约时,商业银行为了降低客户违约风险引致的损失,而对原有贷款机构(期限、金额、利率、费用、担保等)进行调整、重新安排、重新组织的过程。
  四、资产证券化与信用衍生产品
  (一)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Securitization)是20世纪金融界最重要的创新之一,世界上第一个资产证券化产品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由美国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GinnieMae)担保,并于1970年正式发行。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成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化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已经存在的信贷资产集中起来并按照信用等级进行分类,对应不同类别(信用等级)的资产向市场上的投资者发行不同收益率的证券,从而使信贷资产在原持有者的资产负债表上消失。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产品目前主要可分为两大类: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和资产支持证券(ABS)。
  资产证券化改变了商业银行传统的“资金出借者”的角色,使商业银行同时具有“资产出售者”的职能,对商业银行的竞争发展和信用风险管理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信贷资产证券化具有将缺乏流动性的贷款资产转换成具有流动性的证券的特点,这种转换使商业银行既转移了持有贷款的信用风险,又可以获得贷款的组织安排、出售的收益,从而有利于分散信用风险,改善资产质量,扩大资金来源,缓解资本充足压力,提高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在实践中,
  资产证券化的操作程序和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相当复杂,用于证券化的信贷资产要转移给一家为证券化目的而设立的公司(特别目的实体,SPV),被转移的资产应划分为具有不同信用等级的多个档次(Tranches);实施证券化的商业银行要提供额外担保或流动性保障使得这些证券能吸引投资者,并负责提供相关服务,包括监控贷款的偿还以及到期的回收等。在某种程度上,证券化产品的属性由其标的(抵押资产组合)属性决定。例如,抵押贷款本质上是借贷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转让是比较困难的,需要特别目的实体同贷款借方达成资产转让和分享收益的协议,同时还需征得贷方的同意。
  (二)信用衍生产品
  信用衍生产品是用来转移、对冲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可以将单笔贷款或资产组合的全部违约风险,如转移贷款等债权得不到偿付的风险和信用质量下降的风险,转移给交易对方。信用衍生产品的违约保护功能在合约的买方和卖方之间是不同的:买方付出一定的权益金来获得违约保护,而卖方则以获得一定的权益金为代价来承担贷款的风险。常用的信用衍生产品有总收益互换、信用违约互换、信用价差衍生产品、信用联动票据以及混合工具(前述四种衍生工具的再组合)。
  1.总收益互换
  总收益互换是将传统的互换进行合成,以为投资者提供类似贷款或信用资产的投资产品。与普通信用资产不同,它们处于资产负债表之外而不必进入贷款安排中,当然也不存在融资的义务。总收益互换覆盖了由基础资产市场价值变化所导致的全部损失。市场价值的变化可能是因为公司的违约或信用评级的下降,但也可能是因为总体市场的流动性的变化或收益率水平的上升。总收益互换的核心主要是复制信用资产的总收益。
  2.信用违约互换
  信用违约互换是基于借款人的违约,违约不一定意味着对所有贷款全部违约,而是可能只代表延迟支付。此时买方一般会获得与所发生损失相等金额的补偿。
  3.信用价差衍生产品
  该产品是商业银行与交易对方签订的以信用价差为基础资产的信用远期合约,以信用价差反映贷款的信用状况:信用价差增加表明贷款信用状况恶化,减少则表明贷款信用状况提高。
  4.信用联动票据
  信用联动票据又称信用关联票据,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1)固定收益证券和相关的信用衍生产品的组合。该票据可使投资者在不必对证券进行直接投资的情况下,复制并承受债券或贷款的内在风险。
  (2)以商业银行某些资产的信用状况为基础资产的信用衍生产品。发行票据的商业银行定期向票据购买者支付一定的利息,并承诺到期如基础资产信用状况未恶化,商业银行按票面面值归还本金;但如果基础资产信用状况恶化,票据购买者只能得到基础资产的残余价值,商业银行借此将信用风险转移给投资者。
  信用联动票据的主要特点在于可以通过SPV来人为地安排那些没有信用等级的贷款资产,同时也承担这些资产的信用风险。SPV首先向投资者发行基于某一类资产的信用联动票据,并将票据发行收入投资于风险较小的资产;然后SPV与商业银行签订以信用联动票据关联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信用违约互换合约,其额度等于信用联动票据的发行额度,这样,SPV就成为信用联动票据的中介;一旦商业银行资产发生违约,形式上由SPV负责赔偿,但实际上投资者分担了风险,因为当商业银行资产发生违约后,投资者只能获得基础资产的残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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