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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考前辅导资料解析(四)

来源:233网校 2015-07-16 09:33:00

第四节 资本管理

本节必需掌握有关资本的概念、资本构成、资本占比、《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等内容。

1.银行资本的概念与作用

银行资本的概念,从不同的角度看,银行资本的定义不尽相同。

(1)会计资本

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和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六个部分。

(2)监管资本

(3)经济资本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属一定掌握内容)

关于巴塞尔委员会与《巴塞尔资本协议》。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定》(即《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银行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信用风险水平持有一定数量的资本。

《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有四部分内容:

一是确定了资本的构成,即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资本规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二是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将资产分为0、20%、50%和l00%四个风险档次。

三是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

四是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即要求核心资本≥附属资本)

关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6月正式发表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即《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提出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新规定,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三大支柱如下)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仍然将资本充足率作为保证银行稳健经营、安全运行的核心指标,仍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但进行了两项重大创新:

第二支柱:外部监管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可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在资本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三支柱:市场约束

市场约束旨在通过市场力量来约束银行

3.我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安排

2007年2月2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了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工程。因短期内我国银行业尚不具备全面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所以中国银监会确立了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基本原则。

(1)分类实施的原则。中国银监会规定,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等)设有业务活跃的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应自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如果届时不能达到中国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这些银行因此也称为新资本协议银行。而其他商业银行可以自2011年起自愿申请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2)分层推进的原则。

(3)分步达标的原则。商业银行必须结合本行实际,全面规划,分阶段、有重点、有序推进、逐步达标。国内大型银行应先开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计量模型;就信用风险而言,现阶段应以信贷业务为重点推进内部评级体系建设。

关于我国监管资本的构成

2004年3月,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12月作了修改,该办法在资本监管方面进行重大改进

监管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同时,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还需要从监管资本中扣除一些项目,称为扣除项。

核心资本

核心资本是商业银行资本中最稳定、质量最高的部分,银行可以永久性占用。我国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包括如下五部分:

(1)实收资本,指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商业银行的资本。

(2)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股权投资准备、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以及法定公益金。

(4)未分配利润

(5)少数股权,指在合并报表时包括在核心资本中的非全资子公司中的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六部分。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l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1)重估储备,指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正差额部分。若中国银监会认为重估作价是审慎的,这类重估储备可以列入附属资本,但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不超过重估储备的70%

(2)一般准备

(3)优先股

(4)一可转换债券

(5)混合资本债券需要满足如下三个条件(略 P124):

(6)长期次级债务,指原始期限最少在5年以上的次级债务

扣除项

我国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1) 商誉;(2)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3)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

在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1)商誉;(2)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3)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之所以要对这些项目进行扣除,主要是在银行出现损失时,银行不可能拿这些项目所对应的资金来弥补银行所出现的损失。

4.银监会的资本干预措施

1995年发布并实施的《商业银行法》中引进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对资本的最低要求,规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我国根据资本充足率的状况,将商业银行分为三类:即资本充足的、资本不足的、资本严重不足的。对上述三类银行,银监会可采取不同的干预措施。

(1)资本充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银监会支持其稳健发展业务。

为防止其资本充足率降到最低标准以下,银监会可以采取下列干预措施:

要求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分析及预测;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维持计划,限制商业银行介入部分高风险业务。

(2)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8%,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4%:

(3)资本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4%,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2%。

5.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方法

商业银行要提高资本充足率,主要有两个途径:

一是增加资本。包括增加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称为“分子对策;留存利润是银行增加核心资本的重要方式,另一方面,提高留存利润增加核心资本。商业银行增加附属资本的方法,主要是发行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券。

二是降低风险加权总资产,主要是降低风险加权总资产以及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称为“分母对策”。

银行也可以“双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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