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般保证具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顺序在后;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还款。
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责任更重;银行在办理保证业务时,通常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以保障债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