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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与审计相关的其他鉴证业务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1月14日

(四)简答题
1.【答案】
(1)验证甲公司出资额时所认可的作价依据
①对房屋及建筑物出资,以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并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为作价依据。
②对土地使用权出资,以经出资各方协商一致并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转让的价值为作价依据。
(2)验证乙公司出资额时所认可的作价依据
对乙公司出资的国内机器设备,以出资各方协商一致的价值为作价依据。
(3)验证丙公司出资额时所认可的作价依据
①对外币出资,以出资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为作价依据。
②对进口机器设备出资,以经过国家商检部门或由其认定的其他鉴定机构鉴定的美元价值,按出资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为作价依据。
2.【答案】
注册会计师对外商投资企业货币资金投入的特殊验证内容有:
(1)外方投资者是否以外币资金出资;
(2)投资者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人民币利润直接投资时,是否获得该利润获取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
(3)当投入货币资金的币别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币别、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其折算汇率是否符合合同、协议、章程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4)投资款直接汇入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设的银行账户是否获得注册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
(5)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出资期限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注册资本中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是否低于25%。
3.【答案】这两份报告存在以下主要区别是:
(1)标题不同。审计报告的标题为“审计报告”,盈利审核报告的标题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2)目的不同。审计报告是对ABC股份公司中2003年度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意见;盈利预测审核报告是对ABC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盈利预测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及编制基础发表意见。
(3)意见类型不同。审计报告反映对ABC股份公司2003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意见,可以根据实际审计结果,选用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反映对ABC股份公司2004年度盈利预测的审核意见,包括预测所依据的基本假设是否充分披露,是否有证据表明这些假设是不合理的,预测所选用的会计政策与实际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是否一致,预测是否按确定的编制基础编制。实质上是一种消极保证意见。
(4)结构不同。审计报告通常包括范围段和意见段,在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时,应在范围段与意见段之间增列说明段,明确说明所持不同意见的原因和理由,如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还可在意见段之后增加重要事项说明;盈利预测审核报告通常也包括范围段和意见段,但注册会计师所持不同意见及理由则应由意见段之后增加的说明段中予以反映。
4.【答案】
上述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存在以下不恰当之处:
(1)报告名称错误:应当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2)收件人错误:应“X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3)范围段中存在五个不恰当之处:
一是审核范围中的“会计处理方法”不恰当,应改为“会计政策”;
二是盈利预测的责任主体“贵公司”不恰当,应改为“贵公司董事会”;
三是盈利预测的责任内容“盈利预测报告的编制及其实现”不恰当,应改为“盈利预测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及其编制基础”;
四是审核依据中“《独立审计准则》”不恰当,应改为“《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预测审核》”;
五是审核程序“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不恰当,应改为“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
(4)意见段中存在两个不恰当之处:
一是“上述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基本假设无证据表明其存在不合理之处”应改为“上述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基本假设已充分披露,无证据表明这些假设是不合理的”;
二是“所选用的会计处理方法符合一贯性原则”应改为“所选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实际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一致”;
(5)报告日期错误,正确的报告日期应为2001年12月28日。
(五)综合题
1.【答案】
针对要求(1):
针对甲公司出资的b专利权,A和B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以下具体审验程序:
①检查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中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章程的规定;
②检查专利证书等产权证明,验证出资前的产权是否归出资者所有;
③检查知识产权是否以其整体作价出资,知识产权作价总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④检查知识产权是否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清单是否得到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确认;
⑤检查被审验单位及出资者是否签署了在规定期限内办妥知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的承诺函;
⑥核对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是否相符。
针对要求(2):
A和B注册会计师在审验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拒绝出具验资报告,并解除验资业务约定:
①被审验单位或其出资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的;
②被审验单位或其出资者对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的审验程序不予合作,甚至阻挠审验的;
③被审验单位或其出资者坚持要求注册会计师作不实证明的。
针对要求(3):
对上述验资报告中存在的不妥之处,指出并更正如下:
①收件人不妥,应为“X公司(筹)全体股东”;
②范围段中对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责任的说明不完整,应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筹)的责任”;
③范围段中注册会计师的审验依据不妥,应为“《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
④意见段中关于被审验单位实际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数人民币“3000万元”不妥,应为“人民币叁千万元”;
⑤意见段最后遗漏知识产权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补充“知识产权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10%”;
⑥验资报告正文遗漏说明段,应将原列于验资报告附件1——验资事项说明中的四(一)和四(二)两项内容改列为验资报告正文说明段;
⑦验资报告正文中列示的附件不妥,应保留原附件1、2,取消原附件3至8;
⑧验资报告日期不妥,应为“200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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