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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讲义——第十三章知识产权法

来源:233网校 2005年4月3日


【考点三】著作权侵权法律责任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1)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2)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
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
万元以下的赔偿。

2.行政责任
主要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
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3.刑事责任
《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刑法》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点四】职务发明创造

1.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界定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凡是不能被证明为职务发明创造的,为非职务发明创造。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这里所称本职工作,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职务范围,即工作责任的范围,而不是指单位的业务范围,也不是指个人所学专业的业务范围。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这里所称本单位交付的任务,是指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主要是工作人员根据单位领导的要求承担的短期或临时的任务,属于领导一般性的同意或赞成不能作为本单位交付的任务。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这里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2.权利归属
(1)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3)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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