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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讲义——第十三章知识产权法

来源:233网校 2005年4月3日


【考点五】产品发明与方法发明

1.专利权的效力范围不同
(1)产品发明专利权仅及于其产品本身;
(2)方法发明专利权不仅及于其方法本身,而且及于用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举证责任不同
(1)产品发明专利被侵权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原告;
(2)方法发明专利被侵权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被告。

【考点六】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
(1)公开的地域标准:出版物的公开采用世界性的标准,其他方式的公开采用本国标准。
(2)公开的时间标准: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3)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2.创造性
创造性的衡量标准可以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存在“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而得到判断。

3.实用性
实用性一般具备三个条件:具有可实施性;具有再现性;具有有益性。

4.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但进行智力活动的设备、装置或者根据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设计制造的仪器、用具等,如果具备专利条件,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对于血液、毛发、尿样等脱离了人体的物质的化验方法则不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除此之外如果具备专利条件,可以授予专利权。另外,对于用于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仪器、设备或者器械等,如果具备专利条件,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4)动物和植物品种,不包括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我国专利法明确对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但是对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我国《专利法》还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如专用于伪造货币的方法或者工具等。若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不违法,但其实施可能破坏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如万能钥匙等,这样的发明创造也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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