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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讲义——第十三章知识产权法

来源:233网校 2005年4月3日


【考点七】专利权终止、无效和强制许可

1.专利权的终止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终止:
(1)专利权的期限届满;
(2)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3)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的;
(4)专利权人死亡,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2.专利权无效
(1)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2)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关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要求或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范围的规定;
(3)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4)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先申请原则和单一性原则;
(5)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或者属于依照专利法关于申请在先取得专利权的规定而不能取得专利权的项目等等。

3.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法律效力
(1)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己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3)如果依照上述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4.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1)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上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考点八】专利权的保护

1.专利权的期限

(1)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
(2)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包括: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等。
(2)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等。
(3)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包括: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志的非专利产品;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等。
(4)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以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3.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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