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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讲义——第十三章知识产权法

来源:233网校 2005年4月3日


【考点十三】商标专用权保护

1.侵权行为界定

2.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的开支。
(2)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2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8)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的处理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由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二是由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考点十四】不正当竞争行为

1.不正当竞争行为
欺骗市场交易行为
限制正常市场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不正当的贱卖行为
采用强迫、欺骗等手段销售商品行为
商业诽谤行为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2.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3)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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