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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第七章知识点

来源:网络 2014年2月12日

知识点:抵销权

1.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破产抵销权是破产债权只能依破产程序受偿的例外,抵销权实施的结果使该债权在抵销范围内得以由破产财产中得到全额、优先清偿。破产抵销权是民法、合同法上的抵销权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特别适用,故具有优先于民法、合同法上抵销权行使的效力。但在破产程序中并不排斥民法、合同法上的抵销在不违背破产法公平清偿原则下的适用,例如对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抵销。

【举例】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100万元的货物买卖合同,B企业把货物送到A企业,A企业未付款;后B企业又与A企业签订了商标权转让合同,转让费为100万元。合同中规定:B支付应当给A企业的费用为80万元。但B企业未支付费用,双方互负债务,在人民法院受理B企业破产申请前,此时双方互负的80万元的债权债务是可以抵销的。A企业可以就剩余的20万元申报债权。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举例】A企业欠B企业20万元,后A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C企业与债务人A企业之间也有合同的交易,C企业欠A企业20万元的货款,在破产申请受理后,C企业不可以通过取得B企业的20万元的债权与A企业进行债权债务抵销。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相关考点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相关考点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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