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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第七章知识点

来源:网络 2014年2月12日

知识点:别除权

【举例】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100万的买卖合同,债务人提供自己的设备作为抵押,则债权人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为别除权。

1.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项权利即是破产法理论上的别除权。

2.别除权人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即该项财产的变价款必须优先清偿别除权人的担保债权,只有在全部清偿其担保债权后仍有剩余财产时才能够用于对其他普通债权人的清偿。

【举例】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100万的买卖合同,第三人丙提供自己的设备为债务人作为抵押,则债权人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是担保责任,不叫做别除权;债务人企业破产,则抵押物不足清偿的部分,债权人向债务人申报债权追偿。

【举例】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100万的买卖合同,第三人丙提供自己的设备为债务人作为抵押,则债权人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为别除权;后第三人丙破产,则抵押物不足清偿的部分,债权人向债务人追偿,而不能向丙申报债权。

3.别除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但如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此时,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能转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因两人之间只有担保关系,无基础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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