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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参加并行使表决权。
3、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4、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注意:不包括重整!】
5、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6、①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②经人民法院决定,债务人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③管理人作为负有财产管理职责的人也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