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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总结:票据抗辩中人的抗辩
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特定的持票人主张的抗辩事由。(并不构成其他债务人的抗辩事由)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不得抗辩: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除以下两种情形)对抗持票人:
①持票人未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
②明知出票人对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实战演练】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有( )。
A、背书不连续
B、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交付的货物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C、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
D、票据上没有记载付款地
选项A:背书不连续属于票据上物的抗辩;
选项B: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直接向票据债务人交付货物)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属于票据上人的抗辩;
选项C: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票据无效,属于票据上物的抗辩;
选项D:付款地属于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地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债务人不能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