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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总结:票据的伪造
1、概念: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的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
2、法律后果——伪造人与被伪造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伪造人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或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
【注意】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补充】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实战演练】
(单选题)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C、丙不承担票据责任
D、丁不承担票据责任
选项B: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选项CD: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丙和丁属于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