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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历年主观题集训:票据法案例分析题

来源:233网校 2022-08-06 00:00:01

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进入最后备考冲刺阶段,案例分析题作为大家的薄弱项目,而在案例分析题的分值占比为50%,因此为帮助考生在冲刺阶段短时冲关,小编节选了历年主观题供大家刷题集训,一起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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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案例分析真题(一):

A公司为支付工程款,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5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B公司财务人员项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汇票盗出,伪造B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合谋的C公司。

C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用于偿付货款。D公司对于汇票伪造一事不知情。后D公司被E公司吸收合并,E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E公司不是汇票上的被背书人为由拒付,E公司遂向B、C公司追索。B公司拒绝,理由是:票据转让背书系项某与C公司合谋伪造,C公司及其后手D公司均未取得票据权利。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 C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 D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 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4) C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C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因为C公司与B公司财务人员合谋,属于恶意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

的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2) D公司取得票据权利。因为D公司的前手C公司虽实质上没有票据权利,但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D公司对伪造一事不知情、有对价取得票据(收受货款)且票面上不存在影响D公司票据权利的形式瑕疵,D公司有权

主张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3) B公司不应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因为B公司是被伪造人,票面上不存在其真实签章,不必承担票据责任。

(4) C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因为C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票据上存在C公司真实且符合规定的签章,C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法案例分析真题(二):

A公司为结清欠款,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支票,并交付给B公司销售经理甲, 甲偶然得知B公司欲辞退自己,心怀愤懑。甲知道B公司欠C公司50万元的货款,且与C公司负责人乙熟识,遂伪造B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财务负责人名章,将B公司记载于背书人栏,C公司因欠D公司50万元货款,直接将D公司记载于B公司的被背书人栏,并交付给乙,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填写C公司的名称,D公司在提示付款日期内按支票记载的付款银行要求付款,银行发现B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财务负责人名章系伪造,于是拒付。D公司送向ABC三公司追索。三公司均以票据为甲伪造为由拒绝付款。D公司向甲要求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

(2)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

(3)C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

(4)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本题考核票据责任。A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是出票人,在票据上有真实签章,是票据务人,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本题考核票据伪造。B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假冒他人名义签章,法律效果类似于无权代理,这里是狭义无权代理,票据行为无效,被伪造人B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3)本题考核票据背书与票据责任。C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C公司直接补记D公司为被背书人,C公司在票据上没有签章,不是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4)本题考核票据伪造。甲不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伪造人并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法案例分析真题(三):

A 公司为支付向 B 公司购买的钢材货款,向 B 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 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B 公司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 C 公司,用于偿还所欠租金,C 公司为履行向 D 中学捐资助学的承诺,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D 中学,并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D 中学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F 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应 F 公司的要求,D 中学请 E 公司出具了担保函,承诺就 D 中学对 F 公司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未在票据上作任何记载。

A 公司收到钢材后,发现存在重大质量瑕疵,完全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及行业通行标准,无法使用。F 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 A 公司未在该行存入足够资金为由拒付。F 公司遂向 A、B、C、E 公司追索,A 公司称,因钢材存在重大质量瑕疵,B 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已向 B 公司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故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C 公司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拒绝向 F 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 公司拒绝向 F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C 公司拒绝向 F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E 公司应否承担票据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甲银行拒付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或者,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

(2)A 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C 公司拒绝向 F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E 公司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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