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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前辅导第十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1)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2日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规定的土地等级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

在开征此税地区范围内使用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该税的纳税人。涉外单位和外籍人员不适用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一)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

(三)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四)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需注意的是,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的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划定。

三、税率及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1、大城市0.5至10元;2、中等城市0.4至8元;3、小城市0.3至6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按下列方法确定: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等到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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