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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一、费用扣除标准:
应税项目 |
扣除标准 |
(1)工资薪金所得 |
2008年3月1日起月扣除2000元。 |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2008年3月1日起月扣除2000元,年扣除24000元。) |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2008年3月1日起月扣除2000元。) |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
四项所得均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即: |
(5)财产转让所得 |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
这三项无费用扣除,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 |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以取得的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有( )。
A.稿酬所得
B.偶然所得
C.股息所得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46130202]
『正确答案』BC
【例题?多选题】下列个人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月减除定额费用的有( )。
A.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B.财产转让所得
C.工资薪金所得
D.财产租赁所得
[346130203]
『正确答案』ACD
二、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只是针对应税项目中的工资、薪金所得)。
1.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纳税人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1)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3)华侨、港澳台同胞。
2.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每月减除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