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于2007年颁布实施,是我国就业工作法治化、系统化的里程碑。该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其核心在于将就业问题从单纯的劳动关系范畴,提升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高度。
根据教材(《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第七版,第十九章第一节),《就业促进法》确立了三大主要内容,其中首要内容即为明确就业总方针:'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这一方针具有鲜明的结构性特征:
第一,突出位置意味着就业已超越传统财政、货币等单一宏观调控工具,成为与GDP增长、物价稳定并列的核心政策目标;
第二,积极的就业政策要求政府主动作为——包括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公益性岗位开发、职业技能培训投入等,而非仅履行监管或兜底职能;
第三,三元协同机制(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清晰界定了三方权责边界:劳动者是就业主体,市场是资源配置决定性力量,而政府则承担制度供给、平台搭建、公平保障与风险托底的法定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该方针并非抽象原则。例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等后续政策文件,均是对《就业促进法》中‘政府促进就业’职责的具体化与延伸。教材特别强调,这种‘立法引领—政策细化—行政落实’的闭环,正是中国特色积极就业政策体系的法治根基。因此,准确理解该总方针,是把握我国就业治理体系现代化演进逻辑的关键入口。
科目: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
考点:《就业促进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