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第七版)第二十一章第二节关于劳动争议诉讼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这意味着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教材虽未直接列明上诉期限的具体天数,但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该期限为法定不变期间,不因节假日顺延,逾期未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二审审理中,法院审查范围具有明确限定性。教材强调: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以仲裁裁决为前提和基础,二审程序主要围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展开。对于未经仲裁前置的请求事项,二审法院不予审理;对于仲裁阶段已放弃或未主张的权利,亦不纳入二审审查范围。此外,二审不开展全面事实复原,原则上不接受新证据——除非该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新证据’的法定情形(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且足以推翻原判),并经法庭准许。
尤为关键的是,教材特别指出:人民法院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调解书、裁决书依法享有强制执行权。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民事诉讼法》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法院应当依法执行。这表明,诉讼程序的终点并非权利实现的终点,而只是通往强制执行力的关键节点。
科目: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
考点:劳动争议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