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建市规〔2026〕2号),以更大力度规范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市场秩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对1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再次申请注册时,审批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审核申报材料。企业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资质时,对注册人员用于资质申报的要求参照建市规〔2026〕2号文件执行。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展示省级权限内注册人员的变更注册单位次数和注册轨迹,对企业注册人员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资质进行标注提醒。对1项及以上资质持续3个月未整改的企业和频繁变更注册单位的人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
二、加强招标评标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责任,深化“评定分离”改革成果,优化评标定标实施路径,强化《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执行,统一规范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应用,严格招标投标各项监管制度落实。
三、规范发包承包活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监管若干措施》(豫建行规〔2024〕1号),严格规范工程发包承包行为,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主体责任和监理单位监督责任,严格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加大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项目的建筑市场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防范工程款拖欠风险。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项目监管部门应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将工程款支付担保信息归集至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系统。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约定预付款比例,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工程结算审核的具体期限,自承包方提交完整、合格的结算送审资料之日起,至发包方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之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工程竣工验收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仍未办结结算审核的,应先行出具无争议部分的审核报告,明确无争议的金额,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价款。
五、提升数智化监管能力。进一步完善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提升数智赋能水平。各地要推进行政审批、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相关自建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应用,加快监管数智化转型,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效能。推进“人工智能+招标投标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招标投标分析预警模型,提高对应招未招、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线索的发现能力。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pdf
2026年8月19日
内容原标题: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来源: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