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全面实行实名制考勤管理的通知
青建工〔2025〕349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名制管理等工作部署,切实做好国家2024年度社会保障工作考核反馈问题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安全生产工作提示函反馈问题的整改,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扎实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治理水平,根据厅党组工作安排,现就在全省房屋市政工程中全面实行实名制考勤有关事项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实名制管理的基础性作用
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规范劳动用工、解决工资纠纷、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的基础性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项目参建单位必须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民生工程来抓。要以问题为导向,紧盯当前存在的考勤数据不实、覆盖不全、关键岗位人员履职不到位、工资支付与考勤脱节等薄弱环节,采取坚决有效措施,确保实名制管理全覆盖、真运行、见实效。
二、聚焦突出问题,实施精准化靶向治理
(一)实现项目和人员实名制考勤全覆盖。自2026年1月1日,全省所有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市政工程新建、在建项目,全部纳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考勤设备严格按照《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实名制管理现场设备配置标准》(附件1)配备,移动考勤设备仅在项目对应的电子围栏内的考勤数据为有效考勤,超出电子围栏的考勤数据均为无效考勤。施工现场所有进场人员,包括施工总包企业、分包企业、监理企业的工程管理人员和进行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全部进行实名制考勤打卡。
(二)根治“虚假考勤”“不全不实”问题。施工现场所有进场人员的每日考勤时间应与实际工作时段相符,当日最早与最晚考勤打卡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小时,否则视为无效考勤。施工现场所有进场人员必须“应录尽录、应考尽考”,确保省实名制平台中的项目平均考勤率真实反映现场实际用工规模。严禁“照片打卡”“异地打卡”“视频打卡”等弄虚作假行为。
(三)狠抓关键岗位人员标后到岗履职。施工总包企业、分包企业、监理企业要严格按照项目投标承诺人员名单派驻进场人员,未经建设单位和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书面同意的,不得随意调换派驻进场人员。各企业要严肃派驻进场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监管,严格落实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青建工〔2024〕94号)要求,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每月到岗天数不得低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到岗天数不得低于本月施工时间的40%,其他监理人员不得低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到岗履职情况以省实名制平台考勤数据为准,并将作为企业信用评价、评优评先的核心依据。对到岗率持续不达标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强化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严格审核、登记施工现场建筑电工、起重机械操作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信息,加强人员动态管理并在省实名制平台中准确标注人员情况。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等企业,要及时停止分包工程施工作业并要求撤换合规人员,对不能撤换人员的要依法按照合同约定清除出场,及时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工地所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人员的现场核查,对“无证上岗”或“人证不符”的,对相关责任企业依法处罚并责令撤换,不得以口头约谈、下次整改等变相降低或减轻处罚力度。
(五)确保工资支付与考勤数据联动。施工总承包企业要严格按照《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青人社厅发〔2022〕10号)要求设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依据省实名制平台生成的考勤记录,审核编制工资支付表,并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足额、按时发放。工资发放流水必须由银行及时、准确推送至省实名制平台,实现考勤与发薪数据闭环验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整治“有考勤无工资”或“有工资无考勤”的异常情况,坚决避免实名制考勤与工资发放脱钩的情况发生。
三、压实各方责任,确保实名制管理全链条闭环
(一)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24〕88号)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并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对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工资拖欠的,承担先行垫付责任。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和施工总承包企业银行代发工资等要求。
(二)夯实施工总承包企业主体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配备专职劳资专管员,负责动态维护信息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未登记、未签订合同者严禁入场。监督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通过施工总包专用账户直接代发工资,确保工资支付与实名考勤记录相匹配。
(三)明确分包单位直接责任。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对其招用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必须配合总包单位做好人员信息录入、考勤管理,按月编制并提交经农民工本人确认的工资表。严格按照规定配备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四)落实监理单位监督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现场监理人员实名制考勤全覆盖工作,并将施工企业实名制管理及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范围。发现项目未落实相关制度、人员未到岗履职或存在欠薪隐患的,应立即要求整改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四、深化智慧监管,发挥信用惩戒的威慑力
(一)全面运行智慧监管长效机制。按照《关于建立保障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智慧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青建工〔2025〕119号),省实名制平台与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已实现数据联动,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对不落实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工资无流水和关键岗位人员未按要求到岗等违规行为进行系统自动信用扣分,详见《系统自动扣分规则》(附件2)。
(二)严格执行项目状态动态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项目停工、复工、竣工时,及时通过平台提交状态变更申请并上传证明材料。因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及时变更项目状态导致总包企业、分包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分被扣分的,投诉申诉均不予处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平台管理工作人员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保平台信息与现场实际一致。
五、强化监督检查,保持高压严管态势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情况,作为日常检查、质量安全监督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必查内容。要充分利用省实名制平台的预警信息,实施精准现场核查。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平台预警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责令整改,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记录不良信用。对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导致欠薪的,要从重处罚。
(三)每月将对各市(州)实名制考勤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落实不力、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突出的地区进行约谈、督办,并将视情况抄送当地人民政府。请各地区、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自查整改与贯彻落实工作,以扎实的工作成效切实维护广大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凡此前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25日
附件1
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实名制管理现场设备配置标准
工程 类别 | 工 程 规 模 | 考勤通道 | 最低设备要求 |
房屋 建筑 项目 | 建筑面积不足1500平方米或合同额不足300万元 | 单进单出 | 固定或移动考勤终端机1套;人员实名制采集固定设备1套。 |
1500平方米或合同额不足300万元≤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或合同额不足1亿元 | 单进单出 | 固定考勤终端1套; 人员实名制采集固定设备1套。 | |
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或合同额超过1亿元 | 双进双出 | 固定考勤终端2套; 人员实名制采集固定设备1套。 | |
市政 基础 设施 项目 | 合同额≤5000万元 | 按照项目实际情况施工单位会同项目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定 | 固定或移动考勤终端机1套;人员实名制采集固定设备1套。 |
合同额>5000万 | 固定或移动考勤终端机2套;人员实名制采集固定设备1套。 |
注:1.此标准为最低配备标准。对于用工人员多的施工作业工程,以上配备标准不能满足实名制管理需求的,施工单位可自行增加所需设备,新增设备不允许为移动设备。
2.合同额超过1000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必须规范设立人员实名制通道门禁系统。
3.在无网络地区施工的项目可使用移动考勤终端机,设备可通过插入SIM手机卡、连接手机热点或连接wifi的方式连接网络。在确保移动考勤终端机连接网络的条件下将参与项目的所有人员完成实名制信息采集,方可在无网络地区使用移动考勤终端机进行日常考勤,至少每3天左右采购生活物资和施工材料时,将移动考勤终端机连接网络,完成日常考勤数据上传。
4.实名制管理现场设备配置标准与之前发放文件不同的,以本标准为准。
附件2
自动记录信用行为和信用扣分规则
在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的信用行为记录标准中“对落实实名制管理、考勤全覆盖、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约信息和农民工保障信息”失信行为进行自动记录并扣分。
一、关于自动记录项目范围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23〕143号)要求,需要实施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的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服务平台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信用行为自动记录并扣分管理。
办理完施工许可证15天后对实名制信息化管理,考勤全覆盖、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约等信用行为自动记录;30天后对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通过专用账户委托银行发放工资信用行为自动记录并扣分管理。
二、关于自动记录条件
各在建项目要在每月20日前发放上月农民工工资,各农民工工资代发银行应于每月4日前将上月开通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和上月农民工工资专户产生的工资发放流水推送至管理系统。
每月6日,管理系统自动统计施工单位上月项目经理考勤率未达到施工时间80%的、上月专职安全员和电工考勤率未达到施工时间80%的、未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和上月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无代发工资流水的;监理单位上月监理人员(不含总监理工程师)考勤人数满2人的天数未达到施工时间80%的,上月总监工程师考勤率未达到施工时间40%的,实施自动信用行为记录并扣分。
每月7日-25日管理系统检索到已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已有上月代发工资流水的自动撤销当月6日的扣分,次日恢复对应的信用扣分分值,如符合守信奖励条件的,恢复相应的守信奖励分。
每月26日,管理系统自动统计施工单位上月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工资人数和上上月建筑工人考勤人数匹配度低于80%的,实施自动信用行为记录并扣分,若本月该施工单位已因电工考勤率未达到施工时间80%被扣分,本月将不再按照考勤未全覆盖指标扣分。
三、关于项目状态管理
(一)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应真实反应项目的施工状态,并做到人员信息和考勤全覆盖。在建项目停工或竣工验收合格完工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停工25天内从管理系统项目端提交停工或完工申请,并上传暂停施工证明材料、暂停监督资料或验收资料。项目所在区(县)和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系统管理员每周五应将系统内办件办理完毕。停工项目暂停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竣工项目下月不再纳入管理系统信用行为记录范围。如由于审核不及时导致被信用行为记录并扣分的,待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撤销信用行为记录和扣分,符合条件的恢复相应的守信奖励分。
(二)项目复工后5个工作日内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从管理系统项目端申报修改项目状态为“在建”,并上传恢复监督等资料,恢复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未及时修改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系统管理员应根据项目实际状态修改,并对历史月份未落实相关规定的进行信用记录并扣分。
(三)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修改项目状态,因停工或完工的项目状态未及时更新,导致该项目企业和人员被扣分的,不允许办理信用信息申诉。
四、关于核查扣分
经现场检查发现项目存在未按规定落实实名制考勤、考勤未全覆盖、虚假考勤、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未通过专用账户委托银行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等违规情况,且未被系统自动信用行为记录和扣分的,监管人员可进行手动信用行为记录并扣分。
文章原标题: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全面实行实名制考勤管理的通知
文章来源: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添加学霸君微信,获取更多资讯(微信号:ks233wx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