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监理工程师符合注销注册情形之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或者告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后,在“个人行政审批事项”中依次选择“监理工程师”(图1,①)→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注销注册)”(图1,②)→点击【在线办理】(图1,③)按钮→进入扫描识别页面。人脸识别认证成功后,自动跳转至“办理事项”页面中(此操作具体说明详见本文“3.1.1注册登录”、3.1.2“人脸识别认证”),点击【注册业务申请】按钮(图2),进入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注销注册)。然后在申报须知页面中(图3),认真阅读“注销须知”,选择注销注册后,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申报信息页面(图4)。
(图1)
(图2)
(图3)
(图4)
进入申报信息填写页面后(图4):
第一步:在“注销原因”栏中勾选注销原因;
第二步:点击【提交】按钮,提交成功后,系统将提示“您所申请的事项已经提交成功!”(图5)。
(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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