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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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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处理程序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监理工程师
授课老师:苏洁
所属科目:目标控制(水利工程)
考点标签: 理解
所属章节:(投资)第四章 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第五节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
所属版本:

合同变更处理程序介绍

1.监理人直接指示的合同变更(必需的变更)

不需征求承包人意见,监理人经过发包人同意后发出变更指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变更工作。

2.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的合同变更

(1)监理人首先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等,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完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如果同意实施变更,则向监理人提出变更实施方案。变更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提交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完工时间以及费用要求。

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也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如不具备实施变更项目的施工资质、无相应的施工机具等原因或其他理由。

(3)监理人审查承包人的实施方案,若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可行并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变更,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2025022716103022624206_合同变更(一)

3.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转化的合同变更

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等,提出了存在变更情形、修正图纸错误、可能降低合同价格、缩短工期或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

监理人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承包人提出的建议。

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合同变更的,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人获得的实际利益,可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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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更新时间:2025/08/25 11:32:22

合同变更处理程序考点试题

多选题 1.以下属于合同变更处理程序的有(  )。
A . 监理人直接指示变更前需承包人同意
B . 协商变更时需先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C . 承包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监理人直接实施变更
D . 承包人不同意变更时,监理人可单方面撤销变更
E . 附加工程变更需按估价原则确定价款

正确答案: B

答察解析: A错误,监理人直接指示变更“不需征求承包人意见”。C错误,建议需监理人与发包人协商后决定,并非直接实施。D错误,承包人不同意变更时,监理人需与双方协商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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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是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的修改活动。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1.重大设计变更

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初步设计批复的有关建设任务和内容进行调整,导致工程任务、规模、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发生变化,工程总体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重要机电与金属结构设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环境和运行管理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报水利部审批的重大设计变更,应附原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单位的意见。

2.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水利枢纽工程中次要建筑物的布置、结构型式、基础处理方案及施工方案变化;堤防和河道治理工程的局部变化;灌区和引调水工程中支渠(线)及以下工程的局部线路调整、局部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次要建筑物的布置、结构型式和施工组织设计变化;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备型式变化;附属建设内容变化等。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方研究确认后实施变更,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项目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审批。设计变更文件审查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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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情形

一、合同变更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变更情形(第6项无须变更指示)发生时,监理人应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

(二补)工程变更的来源

1.发包人主动提出的工程变更

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提高质量标准、设计错误需要进行的设计修改、协调施工中的交叉干扰等情况,发包人不需征求承包人意见,直接授权或要求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

2.监理人根据发包人授权现场发出的工程变更

根据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约定,考虑到合同管理的效率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发包人通常会赋予监理人现场处置权,授权监理人直接处理某种限度下的工程变更。处理完毕后,监理人应将处理情况报发包人备案。

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或要求转化的工程变更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修正设计错误、降低合同价格、缩短工期或提高工程经济效益合理化建议,可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约定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属于变更范围的情形,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要求。书面变更要求经采纳,按约定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合同的任一项目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若监理人认为该要求是合理的,按约定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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