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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布:绿色投资指引(试行)

来源:中国基金业协会 2018-11-14 09:05:00

绿色投资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绿色金融,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的要求和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鼓励基金管理人关注环境可持续性,强化基金管理人对环境风险的认知,明确绿色投资的内涵,推动基金行业发展绿色投资,改善投资活动的环境绩效,促进绿色、可持续的经济增长,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公开和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及其产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可参考本指引确定绿色投资范围,并根据自身情况对绿色投资的适用方法做出相应调整。各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可参考本指引开展绿色投资。

第三条 绿色投资是指以促进企业环境绩效、发展绿色产业和减少环境风险为目标,采用系统性绿色投资策略,对能够产生环境效益、降低环境成本与风险的企业或项目进行投资的行为。绿色投资范围应围绕环保、低碳、循环利用,包括并不限于提高能效、降低排放、清洁与可再生能源、环境保护及修复治理、循环经济等。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自身条件,在可识别、可计算、可比较的原则下,建立适合自己的绿色投资管理规范,在保持投资组合稳定回报的同时,增强在环境可持续方向上的投资能力。有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系统的ESG投资方法,综合环境、社会、公司治理因素落实绿色投资。

第五条 为境内外养老金、保险资金、社会公益基金及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提供受托管理服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发挥负责任投资者的示范作用,积极建立符合绿色投资或ESG投资规范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自身条件,逐步建立完善绿色投资制度,通过适用共同基准、积极行动等方式,推动被投企业关注环境绩效、完善环境信息披露,根据自身战略方向开展绿色投资。绿色投资应基于以下基本目标:

(一)促进绿色环保产业发展。将基金资产优先投资于直接或间接产生环境效益的公司及产业,发展节能环保产业链,促进清洁能源开发与使用、节能环保投资与环保标准改善。

(二)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与可持续发展。将基金资产优先投资于可再生能源及资源循环利用的公司及产业,引导产业结构向可持续发展方向积极转型。

(三)促进有效低碳发展。合理控制基金资产的碳排放水平,将基金资产优先投资于资源使用效率更高、排放水平更低的公司及产业。

(四)履行负责任投资,运用投资者权利,督促被投资企业改善环境绩效并提高信息披露水平。针对相关公司及产业适用更高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信息披露标准。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设立绿色投资主题基金或基金投资方针涵盖绿色投资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优先投向与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等绿色产业相关的企业和项目,在环保和节能表现上高于行业标准的企业和项目,在降低行业总体能耗、履行环境责任上有显著贡献的企业和项目,或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绿色投资标的。

(二)主动适用已公开的行业绿色标准筛选投资标的,如《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绿色信贷指引》及沪深交易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相关要求、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国际《绿色债券原则(GBP)》和《气候债券标准(CBI)》等。

(三)设立并运作绿色投资主题基金时,应当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或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三章 基本方法

第八条 开展绿色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配置研究人员或研究团队,深入分析绿色投资标的中与环境相关的业务、服务或投入要素,逐步构建和完善绿色投资相关数据库、方法论和投资策略。

第九条 开展绿色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可自行或通过第三方构建标的资产环境评价体系和环境评价数据库。标的资产环境评价指标应包括以下几个维度:

(一)环境风险暴露,包括行业环境风险暴露、企业或项目环境风险暴露情况;

(二)负面环境影响,包括单位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碳排放强度、环境风险事件以及受环境监管部门处罚情况;

(三)正面绿色绩效,包括公司业务或项目募集资金投向是否产生环境效益、绿色投入与绿色业务发展情况、绿色转型和产业升级情况;

(四)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包括是否披露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环境信息、是否披露关键定量指标以及环境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多元化的绿色投资产品开发。发行、运作主动管理的绿色投资产品时,应披露绿色基准、绿色投资策略以及绿色成分变化等信息。

第十一条 主动管理的绿色投资产品,应当将绿色因素纳入基本面分析维度,可以将绿色因子作为风险回报调整项目,帮助投资决策。

第十二条 主动管理的绿色投资产品,应当将不符合绿色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的投资标的纳入负面清单。在组合管理过程中,应当定期跟踪投资标的环境绩效,更新环境信息评价结果,对资产组合进行仓位调整,对最低评级标的仓位加以限制。

第十三条 开展绿色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有高级管理人员确立绿色投资理念和投资目标,并对绿色投资体系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每年开展一次绿色投资情况自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绿色投资理念、绿色投资体系建设、绿色投资目标达成等。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自评估报告连同《基金管理人绿色投资自评表》(参见附件一)以书面形式报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第十六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不定期对基金管理人绿色投资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基金管理人应对发现的问题提供解释说明并及时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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