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时,为了确保基金的正常运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相关法律法规对选任新基金托管人的时间和程序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的6个月内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
一、选任新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要求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新基金托管人的选任工作。这一时间要求旨在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和业务的连续性。具体步骤如下: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决定选任新基金托管人的事宜。
- 发布选任新基金托管人的公告,通知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 通过投票或协商的方式,选出合适的基金托管人。
二、临时基金托管人的指定
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中国证监会将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以确保基金的正常运作。临时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包括:
- 继续保管基金财产。
- 处理基金的日常事务。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基金财产的移交与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原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并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接收这些财产和资料。此外,原基金托管人还必须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和业务的平稳过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科目:基金法律法规
考点: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