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时,为了确保基金的正常运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相关法律法规对临时基金托管人的指定和职责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规定,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将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一、临时基金托管人的指定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中国证监会将指定一个临时基金托管人来接管基金的管理工作。这一指定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中国证监会接到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通知。
-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金融机构作为临时基金托管人。
- 发布正式公告,通知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部门。
二、临时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临时基金托管人在指定期间内需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 继续保管基金财产:临时基金托管人应继续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确保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 处理基金的日常事务:临时基金托管人需处理基金的日常事务,包括资金划拨、交易执行等。
- 确保业务连续性:临时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业务的连续性,避免因托管人变更而影响基金的正常运作。
- 配合新基金托管人的交接工作:在新基金托管人确定后,临时基金托管人需积极配合完成基金财产和业务资料的移交工作。
三、基金财产的移交与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原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并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接收这些财产和资料。此外,原基金托管人还必须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和业务的平稳过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科目:基金法律法规
考点: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