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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做好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来源:233网校 2009-05-07 10:35:00

浙注考办〔2009〕4号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考〔2009〕1号)、《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简章(2009年度)〉的通知》(财考〔200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按11个市设置考区,每一考区的考试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嘉兴、衢州市财政局会管处)组织实施。
  二、报名时间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在2009年4月7日至5月10日期间内自行确定起止时间,并通过一定的媒介提前向社会通告。省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已分别于3月27日、4月22日在《浙江日报》、浙江省注册会计师网站上发布了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通告和补充通告。
  三、根据全国考办统一布置,今年我省启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报名,并继续使用注册会计师考试IC卡报名信息系统,各市要认真组织调试,确保注册会计师考试IC卡报名信息系统的顺利运行。需特别说明的是:杭州地区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继续实行网上报名。报考者应登陆杭州财税网站报名(网址http://link.233.com/20990)。
  四、原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审计》和《财务成本管理》3个科目,每科继续保留10分的英文附加题。根据《原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上述3个科目,每个科目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对于英文附加题,考生可以选择作答或不作答。如作答并有得分的,其得分将计入本人该科目的总成绩;未答题或答错者不得分也不扣分。
  五、2009年度,符合条件的考生参加原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且在2009年底前符合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免试申请条件的考生,可以申请原考试制度下1个专长科目的免试。其他不具有有效期内任一考试科目合格成绩但符合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免试申请条件的考生,未在2009年3月23日之前办理免试申请的,一律按照新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55号)申请办理新考试制度下专业阶段1个专长科目的免试。
  免试申请人员应根据所具备条件选择填写《原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2009年度)》,并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市审查汇总后于5月15日前将已盖章确认的免试申请表和申请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统一报省考办。
  六、报名考务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01〕451号)标准收取,即每科50元,其中:上交省考办18元(含代收代缴全国考办试卷费10元),各市留用32元。
  七、考试辅导教材及参考资料由省考办统一组织征订。
  八、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市应及时汇总本地的报名情况,于5月15日前将《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新老考生统计表》(在报名管理系统中打印)报省考办,并于6月12日前将辅导教材及参考资料款、报名考务费报(汇)省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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