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临时通行道路设置
10.1.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应遵守公安交通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妥相关审批手续,按规范设置临时通行道路。施工工期应严格遵守许可规定,严禁擅自占路、超越许可规定工期施工。
10.2.占用城市道路施工,并对车辆和行人出入通行有影响的,应按规定设置临时通行道路。
10.3.占用人行道施工的,在邻近商业、企业、办公楼或居民住宅等出入门的一侧,应搭设有临边安全围护的坚固、平整、连续的人行便道,并保障行人安全通行。
10.4.在城市道路上开挖沟坑或管线沟槽,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实施钢板覆平法施工。
10.5.沟槽(坑)开挖宽度≥0.8米以上的,覆盖钢板下端应釆用金属型材作支撑加固。支撑加固方案应经过安全性论证,并应报建设单位认可。
10.6.覆盖道路的钢板厚度应≥0.03米。钢板及选用的金属坡架,其各沿边应实施打磨处理,确保无锐角和毛刺,确保人员和车辆通行安全。
10.7.需提升道路上各类管线窨井盖,或铲刨路面形成窨井盖凸出路面≥0.02米的,施工单位应即时在突出的窨井盖周边铺设宽度≥0.5米的沥青砼斜坡,并确保路面通行基本平稳。
10.8.禁止在人行道上堆放施工用设备、工具或材料。
11.占路施工警示标志设置
11.1.占路施工工程,应按规定在施工路段的两端点或路段的交叉路口,设置车辆禁行或限速标志、车辆导流标志、行人导流标志。警示标志应在不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醒目处设置。
11.2.在每个占路施工路段两端的围挡或施工路栏端点上,施工单位应安置夜间通行警示灯和具有夜间反光功能的警示设施。使用LL-98型施工路栏的,应在通行道路一侧增设警示灯,确保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
11.3.占路搭设防护棚架、防护架或脚手架的,施工单位应在其搭设物的两端,以及行人和车辆通道醒目处安置或敷贴通行、防火警示标志。
11.4.施工使用的各类交通标志及其设置,应符合公安交通部门相关法规或规定,并保持稳固,确保抗风力达到7级以上。
11.5.施工单位应每天对各类标志和设施进行检查、清洁和维护。
11.6.重点区域占用道路施工的,施工单位应昼夜连续进行现场值班巡逻。在交通繁忙路口施工的,施工单位应派人或委托交通协管人员协助交通指挥,引导行人或车辆安全通行,确保路口通行畅通。
11.7.占路施工工程,施工单位间实施上下道工序施工更替的,上道工序完工的施工单位,禁止在下道工序施工单位接替更换前,提前撤除围挡或施工路栏、警示标志。
11.8.占路施工工程,在施工现场未实施交付验收,投入使用前,禁止撤除围挡或施工路栏,禁止撤除施工铭牌和各类标志。 来源: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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