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光照影响控制
18.1.施工现场地面夜间照明,其灯光照射的水平面应下斜,下斜角度应≥20度。各楼层施工作业面照明,其灯光照射的水平面应下斜,下斜角度应≥30度。
18.2.强光照明灯应配有防眩光罩,照明光束应俯射施工作业面。进行电焊作业的,应采取有效的弧光遮蔽措施。禁止施工工地夜间照明灯光、电焊弧光直射敏感建筑物。
18.3.禁止工地内灯光或焊光直射城市行人和车辆通行道路。
18.4.因施工设施设备遮挡路灯照明的,应在受影响的一侧增设照明灯,确保通行道路照明。
19.其它污染物控制
19.1.对建(构)筑物外表面实施涂刷作业,在作业区域下方有绿化、或市民健身器材及其它公共设施的,应采取有效遮盖措施,及时清除飞溅或坠落的涂刷材料,确保其不遭到污损。
19.2.对建(构)筑物外表面实施清洗作业的,禁止使用导致损害绿化、公共设施及建筑物外表板材和构件的强腐蚀性清洗液体。
19.3.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和焚烧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杂物。禁止食堂燃用散煤、型煤、焦碳、木料以及其它非清洁能源。
19.4.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形成的废油、油污废弃物应按规定清理、收集、处置。
19.5.施工现场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应按规定清理、收集、处置。
来源: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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