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噪声控制
16.1.未经审批或备案的,各施工工地禁止夜间施工。重点区域内,除抢修抢险施工、关系安全质量的深基坑开挖施工、不能中断的混凝土浇捣等特殊工序施工、避免白天交通影响而实施的管线施工的特殊工地外,严禁夜间施工。特殊工地夜间施工,应同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6.2.高考、中考期间,除抢修抢险外,距离居民住宅和考场≤100米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主动避免在此期间实施桩基、基坑开挖和连续浇捣混凝土施工,并应遵守停止施工规定。
16.3.实施拆除作业和建材、设备、工具、模具传运堆放作业的,应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禁止高空掷抛,禁止重摔重放。
16.4.获准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施工铭牌中的告示栏内张贴告示,并书面告知施工所在地居委会。夜间施工严禁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声的作业,对确需使用易产生噪声的机具应采取有效降噪措施,装卸材料应轻卸轻放。
16.5.重点区域实施工程桩施工的,禁止使用汽锤、油锤打入桩工艺,应采用低音性压桩或钻孔灌注桩的工艺施工。
16.6.重点区域拆除建(构)筑物的,破损混凝土构件、基坑混凝土支撑,禁止使用夯锤、气压镐头机械,禁止采用爆破拆除,应采用低低音机械设备和工艺实施拆除或切割等作业。
16.7.重点区域内,在施工现场或加工作业区禁止进行钢筋扳直、切割、成型钢筋构件加工作业,禁止进行钢(木、竹)模板加工和整修作业,应采用后方基地预制成型钢筋构件和预制成型模板实施现场直接装配。
16.8.重点区域内,禁止使用高噪声机械或设备。获准夜间施工的,施工过程中应对机械或设备增设有效的降噪措施。
16.9.重点区域实施道路养护或道路管线施工的,在破损、挖掘硬质路面作业时,应使用JZFC覆罩法施工。各类路面破损装置应置于移动作业室内操作,路面破损动力机械应采取降噪措施,有效控制噪声。
17.扬尘控制
17.1.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材或物料实施堆放、装卸、运输的,应采取遮盖、封闭等防扬尘措施。现场使用的水泥筒仓、砂浆干粉筒仓在材料进、出环节应采取有效扬尘控制措施。
17.2.实施拆除建(构)筑物施工或者清除拆除物作业、在养护道路刨铲破旧路面作业的,应对作业面采用电力气高压喷射水雾方式实施喷雾,或者用人工洒水方式实施洒水。风力≥5级时,应停止室外建(构)筑物拆除和清除作业。
17.3.工地内留用的渣土、场地内的裸土,应采取播撒草籽简易绿化、覆罩防尘纱网或新型固封工艺等措施。开挖管线的出土,应做到日出日清。工地内留用的渣土堆放高度禁止超过围挡或施工路栏高度。
17.4.工地实施建筑垃圾装运时,运输车辆装载高度禁止超过车辆箱体上沿口,装载后应闭平箱盖外运。
禁止运输车辆未经冲洗,车辆带泥、挂泥驶出工地。
17.5.清扫门前责任区或工地内场地时,应在实施机械喷洒或人工洒水后进行清扫。
17.6.施工工地对易扬尘性建材实施加工作业时,应在有防泄尘性的房室内实施。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对道路施工现场配装切割加工的,应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
17.7.房屋修缮工程应配置封闭的建筑垃圾输送管筒,筒管口应连接防泄尘的垃圾储存箱,各楼层建筑垃圾应通过管筒或集中装入箱筒封闭清运。禁止各类工地高空抛撒建筑垃圾和高空抖尘。
17.8.施工单位清理各类脚手架底笆面上垃圾时,应实施洒水后清理。
17.9.施工工程实施砖砼类建(构)筑物建造、装饰作业、铺设混凝土、水泥道路等作业,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预拌砂浆。房屋修缮、城市道路及管线作业,现场混凝土和砂浆需用总量≤3立方米的,应在房室内搅拌。
17.10.因道路因素无法输送商品混凝土和商品预拌砂浆,确需现场搅拌的,应向工程安全质量受监部门申请备案,并在房室内搅拌。
17.11.施工工地禁止使用无控尘措施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
17.12.重点区域内,建(构)筑物拆除作业,建筑垃圾清除作业,道路养护刨铲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应不间断实施喷雾或洒水,确保有效控制扬尘。
17.13.重点区域内,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应集中定点存放,对在当日内不能清运的,应采取遮盖、洒水、围挡和纱网覆盖等防尘措施。
17.14.重点区域内禁止对基坑混凝土支撑实施爆破拆除,禁止对高度低于10米以下的建(构)筑物实施爆破拆除。
17.15.对建(构)筑物实施爆破拆除的,应详细制定扬尘控制方案,明确控制扬尘措施,并报公安消防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禁止实施爆破拆除施工。
来源: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责编:wql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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