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排水系统设置
14.1.办公(生活)区及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并保持疏通便利、排水畅通,确保场地无积水。
14.2.设置围挡的工地(修缮工程除外),应在出入门口内侧,离门口沿线≥0.3米处应设置横向型通长排水槽一条、长≥8米且平行间距≥4米的纵向型排水槽两条;排水槽应与工地内排水系统连接。车辆冲洗排水槽设置应符合宽≥0.3米、深≥0.3米,其表面应当用商品预拌砂浆抹平压光,槽口应加盖强承载力金属网板。
14.3.设置围挡的工地(修缮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管线工程、拆除工程除外),应设置具有三级沉淀功能的沉淀池,沉淀池底板应使用商品混凝土。沉淀池的外径尺寸应长≥5.5米、宽≥3米、深≥2.5米,上沿口应离地面高度≤0.5米,池壁和三级沉淀隔离壁厚度≥0.2米,底板厚度应≥0.2米。设置围挡的占路工地,其沉淀池设置的外径尺寸可适当减小,但应满足排水量需要。
14.4.沉淀池中,级污水进入池的容量应占总容量的30%,第二级沉淀过滤池的容量应占总容量的20%,第三级清水循环利用(或清水排放)池的容量应占总容量的50%.隔离壁上溢水口和第三级清水排放口的溢水线高度应取值于排水管槽中心线的相等高度(第二级或第三级使用水泵的除外),清水排放口设置排水管应与市政污水管相连接。
14.5.修缮工程、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妥善保护作业面原建筑物排水系统和地下所有的排水系统管线,确保施工现场无积水。
14.6.重点区域内应设置沉淀池的工地,应安装循环利用动力装置,凡冲洗车辆、路面的用水,应循环使用沉淀池清水。一般区域工地参照执行。
14.7.重点区域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区域的低洼处开挖集水井,配置能满足排水量需要的排水泵。在拆除施工方案中,制定汛期及强降雨天气时工地内排水预案,并向所在区(县)拆房管理部门备案。
14.8.重点区域工程围挡内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一般区域工程围挡内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地、非占路其他工地,应设置≥2个沉淀池。
14.9.施工单位应落实人员,对管槽、窨井和沉淀池内的存积物进行清理,重点区域每10天一次、一般区域每月一次。严禁将泥浆或泥浆水直接排入城市管网和河道。
15.地下管线保护
15.1.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类管线资料,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调查施工范围内及其周边地下管线分布状况、核准管位,并根据管线对工程的影响程度,制定相应有效的管线保护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15.2.施工单位在原有地下管线1米范围内实施施工作业的,禁止使用机械开挖。在重要管线或管线复杂地段施工的,应开挖样沟、样洞,派专人监护,并通知相关管线管理单位到现场确认。严禁未经勘察施工,严禁野蛮施工。
15.3.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遇有特殊情况或发生损坏管线事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做好配合抢修工作。
15.4.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需要封堵、断截原地下管线的,应事先提请建设单位按规定办妥相关报批手续。禁止擅自封堵、断截原地下管线。
来源: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责编:wql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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