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考点52:工程竣工结算
· 考点归属:教材P492--15.2.3 工程竣工结算
· 考点内容:
1.工程结算一般规定
(1)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计价方式办理工程结算。
(2)工程结算文件应由承包人编制,由发包人核对。
(3)合同约定执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 点、程序和方法,进行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计量与支付。
(4)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期办理工程竣工 结算。
(5)合同约定分期竣工验收的工程,每期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 约定进行已竣工验收工程的竣工结算,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
(6)发承包双方在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工程竣工结算过程中,应在合同约定的节 点及相关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合同价款调整的申报及核对。
(7)承包人可同时或分开提交合同范围工程与新增工程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和工程 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在约定的结算期内完成合同范围工程的结算核对及价款支付。
(8)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存有异议,且双方经过核对、协 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或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2.工程结算编制依据
(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补充协议(包括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报价澄清或 说明文件)。
(2)相关工程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
(3)合同图纸、实际施工图纸及相关工程勘察与设计资料。
(4)规范、标准、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补充的技术规范。
(5)工程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6)经批准或确认的工程变更、计日工、工程索赔等资料。
(7)发承包双方已确认计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量及其价款。
(8)发承包双方已确认计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的合同调整价款。
(9)其他相关依据及资料。
3.施工过程结算
(1)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发承包双方应将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价标准》GB/T 50500—2024 计算且已确认的合同调整价款列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并同期支付。
(2)经发承包双方签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 成部分,竣工结算不应对其重新计量、计价。
(3)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支付比例应在合同中约定,不应低于当期施工过程结算 价款总额的80%。
(4)措施项目费用可按发承包双方约定的支付分解方式计算累计完成的措施项 目费。
(5)计算各专业分包工程累计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的总承包服务费;发包人提供材料及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可按专业分包工程计价方法计算累计完成的总承包服务费。
(6)措施项目费用和总承包服务费仅用于计算和支付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不作为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确定的依据。在合同工程整体竣工后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措施项目费用和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重新计算确定,并按计算确认的结果相应调增或 调减 。
(7)承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同时提交施工过程 结算项目的相关质量合格证明等验收资料。
(8)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确认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申请。 支付申请内容:
①累计已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款: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金额;措施项目费金额; 其他项目费金额(工程、服务的暂列金额);合同价款调整金额;应计算的增值税。
②累计已支付的施工过程结算款。
③本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预付款;已支付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减的金额。
④本期应支付的施工过程结算款。
(9)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支付申请的核实、签发、支付可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的规定执行。
4. 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GB/T 50500—2024的规定,以及双方签署确认的全部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在约定的时间 内编制、核对,按相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2)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结算价款项目:
①合同清单总价。
②工程量清单缺陷调整价款。
③暂列金额调整价款。
④暂估价调整价款:材料暂估价调整价款;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价款(适用于总 承包合同)。
⑤总承包服务费调整价款(适用于总承包合同)。
⑥计日工调整价款。
⑦物价变化调整价款。
⑧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调整价款。
⑨工程变更增减价款。
⑩新增工程价款。
⑪工程索赔价款。
⑫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的违约金。
⑬其他价款。
(3)竣工结算时,应对施工过程结算中的措施项目费用和总承包服务费重新计算 确 定 :
①措施项目费用应按标准的规定计算完成工程所含的全部措施项目费用,包括安 全生产措施费的调整费用。施工过程结算中列支的措施项目费用不应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②总承包服务费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的规定 计算完成所有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总承包服务费。 施工过程结算中列支的总承包服务费不应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4)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的基础上,补充 完善相关质量合格验收证明等资料,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5)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在约定时间内予以核对,并向 承包人提出核对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核对意见后,在约定时间内按发包人提出的合理 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确认。
(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在约定时间内予以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
①发承包双方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约定时间内在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 并盖章确认,竣工结算确认完毕。
②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存有异议的,无异议部分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的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应由发承包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按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7)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约定时间内,未按合同约定核对竣工结 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 确认完毕。
(8)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或复核)意见后,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按合 同约定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 算确认完毕。
(9)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确认后,承包人应根据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 算价款支付申请,办理竣工结算。支付申请内容包括:
①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总额。
②累计已实际支付的金额。
③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已提供其他工程质量保证方式的除外)。
④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10)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核 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价款申请列明的金额 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5. 合同解除的结算
(1)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双方达成的协议办理解除合同结算,支 付相应价款。
(2)因不可抗力引起合同无法履行,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解除 合同的,发承包双方应协商确认下列发包人应支付的价款,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结算价 款的支付。
①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价款②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按施工进度计划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 交付的材料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③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 同而产生的损失。
④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施工人员的费用。
⑤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价款。
⑥发包人应扣减承包人的价款。
⑦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价款。
(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可暂停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承包双 方应在约定时间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复核意见,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工程结算。
(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以及 退还质量保证金外,还应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 赔费用。
6. 工程保修与结清
(1)质量保证金或以担保的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结算总价的3%。承包人已经提 供履约担保的,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发包人不应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 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2)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 担鉴定及维修费用。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不应免除合同约定对工程损失的 赔偿责任。
(3)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 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可自行修 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承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发包人可从质量保证金或质量担保保 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规定向承包人索赔。
(4)缺陷责任期内,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发包人应负责组织维修 并承担费用,对于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不应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5)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书和 相关证明材料。最终结清申请书应列明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或担保保函、缺陷责任期内发 生的修复费用、最终结清款。发包人应将质量担保保函或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 包人。
(6)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或担保保函不足以扣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应由承包人承 担的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
(7)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书内容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书。
(8)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书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核对并 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
7.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1)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价款期中支 付、工程结算和与其事项相关的工程质量、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工程索赔、工期延长或工期延误存有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并在协商一致后签订相关的补 充(和解)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和解)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果经协商不能达 成一致意见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规定处理。
(2)工程发生相关争议事项时,发承包双方可按合同约定及下列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①委托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进行评审。
②委托具有调解能力的调解人(或机构)进行调解。
③仲裁或诉讼。
(3)争议评审:
①发承包双方采用评审方式解决争议的,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共 同确定。
②发承包双方对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提出的争议解决意见或修改意见没有 异议的,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
(4)调解:
①采用调解方式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事项,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选择、确定。
②发承包双方未共同签字确认的调解书,除调解协议另有约定或调解书在仲裁裁 决、诉讼判决中予以确认外,对发承包双方均不应具有约束力。
(5)仲裁与诉讼:
①发承包双方可就争议事项向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并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或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进行解决。
②在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前,发承包双方可按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的调解程序和方法进行调解。
③仲裁或诉讼的最终决定,对发承包双方均有法定约束力,应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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