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决定
(1)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普通程序。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听证程序。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①较大数额罚款;②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③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④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⑤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33.52KB
下载421.17KB
下载424.94KB
下载474.00KB
下载441.15KB
下载420.33KB
下载469.68KB
下载439.90KB
下载435.39KB
下载451.21KB
下载426.67KB
下载456.90KB
下载行政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其基本内涵包括职权法定、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三个方面①职权法定: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授予②法律优先:一切行政决定都要服从宪法和法律③法律保留:法律无明文授权即无行政
(2)行政合理性原则:基本内涵包括比例原则和平等对待原则①比例原则: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②平等对待:平等对待的基本含义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区别对待,具体要求:一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中,应平等地、无偏私地行使行政权,平等地对待一切当事人;二是国家应平等对待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3)程序正当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公开、程序公正和公众参与三个方面
(4)诚信原则:基本内涵主要包括诚实守信和信赖保护两个方面
(5)高效便民原则
(6)监督与救济原则
行政许可
1、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③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④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2、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3、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20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 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1)行政处罚的种类:①警告、通报批评;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③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④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⑤行政拘留;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设定。
①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③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④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⑤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2、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1)行政处罚的管辖
①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④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2)行政处罚的适用
①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③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
④上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行政处罚的决定
(1)简易程序。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普通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①较大数额罚款;②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③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④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⑤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行政处罚的执行
(1)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2)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① 依法给予100元以下罚款的;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3)除依照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及其种类
(1)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及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②划拨存款、汇款;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⑤代履行;⑥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4)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3、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1)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①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②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③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④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①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③执行标的灭失的;④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⑤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4)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5)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3个月内,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 10 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4)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5)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或者社会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 过程。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及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的特征一般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予以概括。
1) 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征
(1)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 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目前,我国业已制定了《行政许可法》《行政 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主要的行政法律。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广泛、行政法规范的制定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数量庞大。 一般来讲,行政法表现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行政法的其他渊源等。
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征
(1)政府职能几乎无所不在,行政法的内容具有其他部门法无可比拟的丰富性。现代政府职能较之以往有了极大的扩展,行政几乎触及所有的社会生活领域。
(2)行政法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行政法的内容较之其他法律规范更易发生变动。由于行政法调整和涉及的社会关系极其广泛、复杂、多变,特别是新问题的大量出现,行政法不可能一成不变或停留在传统的领域。
(3)行政法的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相交织。法律根据规定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在行政法中,为了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控制和约束行政权、实现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往往既规定行政主体享有的特定行政管理权,又规定行政主体 行使这些权力的程序。行政法的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往往交织在一部行政法律规 范中。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其基本内涵包括职权法定、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三个方面①职权法定: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授予②法律优先:一切行政决定都要服从宪法和法律③法律保留:法律无明文授权即无行政
(2)行政合理性原则:基本内涵包括比例原则和平等对待原则①比例原则: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②平等对待:平等对待的基本含义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区别对待,具体要求:一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中,应平等地、无偏私地行使行政权,平等地对待一切当事人;二是国家应平等对待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3)程序正当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公开、程序公正和公众参与三个方面
(4)诚信原则:基本内涵主要包括诚实守信和信赖保护两个方面
(5)高效便民原则
(6)监督与救济原则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 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的本质功能是事先控制一种行为范围,具有事先控制性。行政许可首先是一种行政赋权行为,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如施工许可证等,同时,在法规已有禁止规定的条件下,行 政许可又属于解禁行为,如采矿等。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1、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③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④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2、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3、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犯有违反行政法 律规范行为相对人的一种惩罚,具有行政制裁性。行政处罚作为一种特定的行政行为, 其结果是导致相对人权利被剥夺,因而行政处罚的机关、种类、范围、程序等都必须是 法定的。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 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 政处罚的依据。
1、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1)行政处罚的种类:①警告、通报批评;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③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④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⑤行政拘留;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设定。
①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③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④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⑤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行政处罚的管辖
①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④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1)行政处罚的管辖
①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②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③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④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2)行政处罚的适用
①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③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④上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的执行
(1)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2)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① 依法给予100元以下罚款的;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3)除依照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1、行政强制及其种类
(1)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及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②划拨存款、汇款;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⑤代履行;⑥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4)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1)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①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②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③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④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①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③执行标的灭失的;④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⑤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4)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5)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3个月内,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 10 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4)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5)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拒绝盲目备考,加学习群领资料共同进步!
免费听
赵春晓
幽默风趣,思维导图总结精彩,考点层次分明。
主讲: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233网校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独家签约网课老师。某“双一流、211”高校副研究员、硕导,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造价师。
免费听
王东兴
灵魂导师
主讲: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免费听
董航
主讲:建设工程经济
曾任中建一局集团项目执行经理,多年现场经验,对施工现场生产管理、现场安全、施工技术非常熟悉,在一级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方面,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更有其独特的培训风格,其地毯式培训教学,准确打击知识点,每年都会帮助广大学员顺利取证。
免费听
江凌俊
口诀一绝
主讲:目标控制(土木建筑),进度控制(水利),建筑施工安全,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安全
曾在设计院任职,线上线下多年培训行业从业经历。
免费听
胡宗强
主讲:市政公用工程
从事建造师培训多年。经验丰富,命题方向把握准确。
免费听
黄明峰
封“神”级老师
主讲: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消防安全案例分析,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主要从事一级消防工程师、中级安全工程师等考试培训。
专业智能,高效提分
章节练习
章节专项突破
进入做题
精选试题
省时高效精选
进入做题
模拟考场
海量题免费做
进入做题
考前点题
高效锁分72小时
进入做题
每日一练
每天进步一点点
进入做题
历年真题
真题实战演练
进入做题
易错题
精选高频易错题
进入做题
模考大赛
同场闯关做题
进入做题
APP刷题神器
模考大赛
考点打卡
做题闯关
扫描二维码 下载233网校APP刷题
2025年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 模考大赛试卷【8月临考预测】
已下载:45 1023.58KB
下载2025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 模考大赛试卷2【8月临考预测】
已下载:124 501.74KB
下载2025年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 模考大赛试卷2【8月临考预测】
已下载:127 511.13KB
下载2025年一级建造师《市政工程》 模考大赛试卷2【8月临考预测】
已下载:93 553.73KB
下载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