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为了有效防治这些噪声,《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1. 使用设备、设施产生噪声的法律责任 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如果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将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2. 室内装修活动的法律责任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噪声纠纷的处理 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国家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个人和公共场所管理者与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友好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施工作业时间,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噪声纠纷。
总之,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需要多方共同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噪声产生,同时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以保障公众的健康生活环境。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