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中,施工车辆和设备的使用是必不可少的,但同时也带来了大气污染问题。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如果施工车辆和设备未达到排放标准,将面临一系列严格的法律责任。以下是一些关键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
加装或更换污染控制装置: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对于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
-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这要求施工单位在选择和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避免使用高排放设备。
-
维修与报废: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
连续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4)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法律责任: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罚款。
总之,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施工车辆和设备的排放达标,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施工车辆、设备的大气污染防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