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中,确保不使用已被淘汰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设备是环境保护的重要任务。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这一制度旨在通过逐步淘汰这些高污染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淘汰期限,并将这些项目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上述规定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对于工艺的采用者,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上述规定目录中的工艺。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中不使用已被淘汰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设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 密切关注国家发布的相关目录和规定。及时获取最新的淘汰名录和政策文件,确保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设备符合环保要求。
- 定期检查和更新设备。对现有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已被淘汰的设备立即更换,避免继续使用。
- 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建立严格的设备管理制度,确保所有施工活动符合环保要求。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 培训员工。提高员工对环保法规的认识和遵守意识,确保他们在日常工作中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 与供应商合作。选择有良好环保记录的供应商,确保采购的设备符合环保标准。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已被淘汰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设备,从而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防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