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中,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防治是一项重要任务。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这一制度旨在通过逐步淘汰这些高污染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淘汰期限,并将这些项目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上述规定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对于工艺的采用者,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上述规定目录中的工艺。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此外,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如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通过这些严格的措施,国家确保了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能够被及时淘汰,从而有效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密切关注国家发布的相关目录和规定,及时更新技术和设备,避免使用已被淘汰或禁止的工艺和设备,确保施工活动符合环保要求。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防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