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行政诉讼中,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是两种重要的管辖制度,它们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况。了解这些适用情形有助于确保案件能够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受诉人民法院认为受诉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例如,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行政案件,但经过审查后发现该案件应由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时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至乙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体来说,移送管辖的适用情形包括:
- 地域管辖错误:案件应当由其他法院管辖,但被错误地受理。
- 级别管辖错误:案件应当由上级或下级法院管辖,但被错误地受理。
- 专属管辖错误:案件属于特定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但被其他法院受理。
指定管辖则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的争议作出的确定管辖权的决定。当两个或多个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或者都无管辖权而发生争议时,可以由它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例如,甲市和乙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对一起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无法协商一致时,可以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包括:
- 管辖权争议:两个或多个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或者都无管辖权,无法协商一致。
- 特殊情况:上级法院认为需要指定管辖以确保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
案例分析: 某市一家企业因不服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该案件应当由区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区人民法院。这就是典型的移送管辖的应用。
在另一案例中,A市和B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跨区域环境污染的行政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未果后,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终,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A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这体现了指定管辖在解决管辖权争议中的作用。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到,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在行政诉讼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确保了案件的正确审理和司法公正。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