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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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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一级建造师
授课老师:刘丹
所属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Z301090 建设工程税收制度/环境保护税的规定
所属版本:2023版本

环境保护税介绍

1、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专题更新时间:2025/08/01 10:57:19

大咖讲解:环境保护税

王东兴
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
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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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丹
一级建造师
重庆大学教师,副教授,硕导。国内知名工程师类考试辅导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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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

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1、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应纳税所得额
(1)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①销售货物收入;②提供劳务收入;③转让财产收入;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⑤利息收入;⑥租金收入;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⑧接受捐赠收入;⑨其他收入。
(2)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征税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上述第(1)项至第(4)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1)项至第(4)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上述第(5)项至第(9)项所得,依法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2、税率:(1)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2)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
3、减免税优惠: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4)取得境外所得;(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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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值税的规定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5、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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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的规定

1、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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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税收的规定

1、城市维护建设税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2)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房产税:
(1)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2)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3)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4)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5)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④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⑤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3、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5)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4、印花税
(1)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1)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2)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3)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4)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2)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5)无息或者贴息借款
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6)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8)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5、车辆购置税
(1)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税率10%
(2)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①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③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④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⑤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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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1、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应纳税所得额
(1)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①销售货物收入;②提供劳务收入;③转让财产收入;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⑤利息收入;⑥租金收入;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⑧接受捐赠收入;⑨其他收入。
(2)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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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征税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上述第(1)项至第(4)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1)项至第(4)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上述第(5)项至第(9)项所得,依法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2、税率:(1)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2)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
3、减免税优惠: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4)取得境外所得;(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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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规定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5、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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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税收

1、城市维护建设税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2)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房产税:
(1)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2)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3)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4)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5)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④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⑤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3、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5)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4、印花税
(1)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1)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2)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3)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4)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2)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5)无息或者贴息借款
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6)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8)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5、车辆购置税
(1)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税率10%
(2)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①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③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④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⑤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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