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的考试中,建造合同收入的核算是工程财务部分的重要考点。由于建设工程周期长、不确定性大,最终的实际收入往往不等于最初签订的合同金额。那么,这些多出来的款项该如何确认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建造合同的收入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一部分是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这是指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是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通常在合同签订时就已经确定,是后续会计核算的基础。
第二部分则是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形成的,不构成签订合同时商定的总金额。需要特别警惕的是,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才构成合同总收入。
针对具体的追加收入,确认条件各有侧重:
1. 合同变更款: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①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②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 索赔款: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必须同时满足:①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②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案例应用中,如果题目提到“施工方提出了索赔但业主尚未回复”或“变更工程量已确认但单价存在重大争议”,考生应立刻判断其不满足“对方认可”或“可靠计量”的条件,从而不能将其确认为当期的建造合同收入。掌握这一核心逻辑,能够帮助大家在考试中精准避开陷阱,拿下高分!
科目:建设工程经济
考点:建造合同收入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