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的备考中,建造合同收入的构成及确认条件是工程财务篇章的核心考点。很多考生对初始合同金额之外的款项如何入账感到困惑。本文将为您详细梳理这部分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教材规定,建造合同的收入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首先是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这是指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这部分在合同签订时即已确定,是后续收入确认的基础。
其次是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在实际施工中,这部分收入不构成签订合同时商定的总金额,而是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建造承包商绝对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时才构成合同总收入。
具体确认条件如下:
1. 合同变更收入的确认: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必须同时满足:①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②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缺一不可。
2. 索赔款收入的确认: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必须同时满足:①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②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案例应用中,若题目给出“业主口头同意变更但未确认金额”,则因不满足“可靠计量”条件,不能确认收入。考生在解题时,务必紧扣“双方认可”与“可靠计量”这两个核心要素,精准判断各项额外款项能否计入当期建造合同收入。
科目:建设工程经济
考点:建造合同收入的内容
1、建造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和( )。
A.合同变更、劳务作业形成的收入
B.企业出租施工机械的收入
C.让渡资产使用权、索赔形成的收入
D.合同变更、索赔、奖励形成的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