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担保实务中,质押权和抵押权是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其法律效果和适用条件存在显著差异:
一、法律特征对比
- 权利标的物不同
- 抵押权:主要针对不动产(如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和特定动产
- 质押权:仅限于动产和权利(如应收账款、股权)
- 占有状态差异
- 抵押权:不转移占有,抵押人可继续使用抵押物
- 质押权:必须转移占有,质权人实际控制质押物
二、设立要件比较
- 抵押权设立
- 不动产:登记生效(如房产抵押登记)
- 动产:合同生效,登记对抗第三人
- 质押权设立
- 动产质押:交付生效
- 权利质押:登记或交付权利凭证生效
三、实务选择考量因素
- 工程设备融资
- 常用动产抵押:不影响承包人继续使用设备
- 特殊情况下可考虑质押
- 应收账款担保
- 优选权利质押:通过登记明确权利
- 可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 风险控制需求
- 质押权更有利于控制风险(实际占有)
- 抵押权操作更便捷(不影响使用)
四、典型案例分析 某施工企业将塔吊设备抵押给银行获取贷款,后因拖欠租金被设备租赁公司留置。法院判决租赁公司的留置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五、最新政策动向
- 动产抵押统一登记制度实施
- 电子登记系统便捷化
- 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简化
建议工程管理人员:
- 根据担保物特性选择适当方式
- 完善担保登记手续
- 注意各类担保权的优先顺序
- 建立担保物动态管理制度
- 定期核查担保物状态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担保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