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范的层级关系至关重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下位法只能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这一原则在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要点:
首先,行政法规的权限边界必须明确。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作出具体规定,但绝不能擅自创设新的行政许可事项。例如在施工许可审批中,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只能依据《建筑法》和国务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设许可条件。
其次,地方性法规的适用限制需要警惕。虽然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对上位法作出具体实施规定,但绝不能突破两个禁止性规定:一是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二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比如某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额外提供施工企业信用评级证明,就属于典型的违法增设条件。
第三,规章的细化空间应当合理把握。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上位法框架内制定实施细则,但同样受到不得增设许可和附加条件的限制。实践中常见的问题包括:将备案事项变相改为审批事项、擅自提高资质等级要求等,这些都可能构成违法行政。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权限也必须严格限定。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任何事业单位、企业或个人都无权实施行政许可。在建设工程领域,部分市县存在将施工许可初审权违规下放给开发区管委会的情况,这明显违反了行政主体法定原则。
最后,对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必须遵循三个硬性要求:一是委托机关要公告委托内容,二是受委托机关必须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三是禁止转委托。某市住建局将施工许可委托给区住建局后,区局又擅自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办理,这种双重委托行为直接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24条规定。
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应当掌握这些法律红线,在遇到行政机关违法增设许可或条件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建设主管部门也应当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确保行政许可实施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原则。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